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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柴油发电机组

  本报讯 10月25日下午,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钟小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没收假冒发电机组一台。

  2009年11月1日,潮州汇景外商活动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福民怡力机械电力设备经营部(下简称“怡力经营部”)签订销售合同,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向“怡力经营部”购买1台全新的“康明斯KTA38-G2A”柴油发电机组,并于翌日向“怡力经营部”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8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怡力经营部”经营者、同案人郑家如(在逃)和业务经理、被告人钟小华伙同同案人孙雨(在逃)为牟取暴利,从深圳市发电机旧货市场低价购进1台旧的美国产康明斯发电机组,然后进行翻新、喷漆,并贴上重庆康明斯发电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重发”以及发动机铭牌、燃油泵铭牌、充电机铭牌等,将上述发电机组假冒为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发电机组。随后,被告人钟小华与同案人孙雨于2009年11月19日将该假冒的发电机组运到潮州汇景外商活动中心有限公司的属下分支机构潮州市汇侨大酒店,作为全新的重庆康明斯牌发电机组并连同《重庆康明斯柴油机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交付给汇侨大酒店工作人员。汇侨大酒店工作人员将《重庆康明斯柴油机产品合格证》中所列的发动机编号输入重庆康明斯公司的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得出上述编号发电机组系重庆康明斯公司在2009年7月出厂的产品的结论,故没有产生怀疑,并按合同约定于当日将余款人民币交付给被告人钟小华及同案人孙雨。后汇侨大酒店工作人员发现上述发电机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潮州汇景外商活动中心有限公司经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联系,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派员前来检验,后该公司认定上述发电机组系假冒产品。

  被告人钟小华,合伙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钟小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遂做出以上判决。